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考试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考试管理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考试管理对于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系考试管理,使我系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考试的组织领导
1.成立由系负责人、分管教学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与教学秘书等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确定考试科目及考核方式;确定各课程命题教师;对命题质量进行审查把关;确定考试时间、考场和监考人员;开展考前教育工作;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组织试卷评阅、成绩登录及考试工作总结。
2.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的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期末考试前,系里要分别召开全系学生和教职工大会,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制度,进行考试工作专题培训,认真进行考前动员,落实考前、考中、考后相关工作。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并协助教务处处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
3.在期末考试时,成立由系领导、系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的期末考试巡视组,对本系组织的考试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试卷的命题、印制与保管
1.试卷命制的程序为: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本系开出的所有课程的考试科目、考核方式并确定命题教师;命题教师按规范要求命制试题;试题命制完成后首先交教研室主任根据命题要求对试卷进行审查,审查批准后交教学秘书;教学秘书将试卷统一交教务处印制。考试所用的试卷必须在考试前两周上交,由教务处统一印制。
2.考试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的目的。命题要规范,考试内容应以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为依据,符合大纲要求。要覆盖面大,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主要内容;试题的难易程度要适中,区分度要强;题量要适当。要注意点面结合,突出重点,题型力求多样化,使大多数学生能在90分钟左右完成答卷(120分钟的试题);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等情况。同一份试题中不得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得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使用过的试题。
3. 闭卷考试的试题题型原则上不得少于5种。除有考核学生“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基本题、知识记忆题外,还应有一定比例的考核学生创造性思维和综合运用能力的提高题、知识理解、应用题。其中,“三基”部分约占60%,综合运用题约占30%,难度较大的试题的约占10%。客观性试题一般不低于总分的30%。
4.开卷考试的命题应体现开卷考试的特点,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课堂上开卷考试,应明确规定允许学生携带的教材或参考资料的范围。
5.口试的命题应体现口试的特点,要注重对学生知识深入理解程度和分析综合能力的考核。同时,要根据修读课程的学生人数准备足够的试题套数。
6.教师在命制试题时要做到卷面规范、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试卷中各大小试题均要标明分值。各大题题号依次用“一、二、三、……”等,各小题题号依次用“1、2、3、……”等,选择题答案编号依次用“A、B、C、D、E”等。试题排版要紧凑,凡有插图的,作图应工整、清楚、准确。
7.各门课程的期末考试都必须同时拟出难度与份量相当的两份试卷(A卷和B卷),以保证考试的需要。所有课程应在试卷命题的同时,由开课的教研室命题教师拟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后定稿并妥善保管。
8.试卷必须事先用计算机打印好再交印。命制的两份试卷(A卷和B卷)由教学秘书任抽一套作为考试试卷,系或教研室不得明确指定考试用卷,系教学秘书在任抽一套考试试卷后送教务处登记、送文印室制卷。
9.试卷印好领取后,由教学秘书负责试卷的安全保密、保管并在考试前分发给监考教师。有关人员如在命题、制卷、分发、保管等过程中发生试题泄露、试卷遗失或毁损等事故,将按照《湖南科技学院考试管理规程》给予严肃处理。
10.任课教师和命题教师不得在考试前以任何形式泄露与考试有关的任何内容,不得为学生划定复习重点或复习范围,不得回答学生提出的任何可能揣摩试题内容的问题。
三、考试安排与考场管理
1.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必须对学生的考勤、作业等进行清理,审查学生考试资格。未完成该门课程作业2/3或未办理免听和免修手续、未参加课程1/3及其以上学时教学活动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若某门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考试。个别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安排的考试,必须事前书面申请缓考,由系上在考试前统一报教务处审批。
2.专业课考查、考试由系里自行组织。考查、考试课程一律安排在期末考试的两周内进行。
3.考场要统一编号,做到隔位安排,单人单座。考试安排(考试课程、班级、人数、时间、地点和监考教师姓名等)至少提前3天书面通知到各班及所有监考教师并张榜公布。考试安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能更改,以免造成混乱。
4.每个考场闭卷考试必须至少安排2名监考教师,考生多于60人的考场应安排2名以上监考教师,开卷考试安排1名监考教师,考生多于60人的考场应安排2名监考教师。
5.系巡查员必须到考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湖南科技学院考场巡查表》,并于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学秘书归档。
6.监考人员应切实负起监考责任。如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严格按照学校和系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教学事故的,严格处理。
四、成绩评定、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1.课程考核要充分体现教学活动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无论考试还是考查,课程考核的最终结果即课程的成绩评定必须将目标考核和过程考核结合起来,克服一次性考核决定课程成绩的情况。课程教学活动中应注意对学生的日常考勤和平时考核。
2.学生考试课程的成绩一般应由平时考核(含平时考勤、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等方面成绩综合评定。课程的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评定学生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学期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小于70%。
3.试卷评阅是一项严肃的工作,阅卷教师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成绩,严禁徇私舞弊。阅卷教师须严格按试卷评分标准评分,并按照要求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阅卷完毕后由系里组织试卷复查,检查试卷评阅的质量。
4.在考试结束后3-5天内,任课教师必须将学生原始成绩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交系教学秘书处。考试工作结束后,试卷交系教学秘书处,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方可销毁。
5.阅卷教师或阅卷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成绩,并将学生成绩册作为必须保留的教学档案资料专门存放。学生的原始成绩册原则上要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6.课程考试结束后,系里要组织教研室对每门课程进行专门的试卷分析,每门课程的试卷分析结果应作为系重要教学档案资料,由系里保存备查。
7.学生对其本人课程成绩如有疑问,可以提出成绩复议申请。学生应在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至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书面向开课系提交申请(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受理),经所在系及开课系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由教学秘书和教研室主任一起组织复查。若成绩改动时,阅卷教师须在改动处签名,并由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签字后加盖系公章。经核查确需更正成绩,应由任课教师所在系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在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报教务处审批、更改。
五、考试材料归档
1.考试复查结束后,应按照自然班及学号顺序对试卷进行装订成册,试卷册内同时装订一份成绩册(复印件),试卷份数必须与成绩册人数一致;填上装订册封面规定的各项内容。
2.考试结束后,教学秘书按照考试安排列出试卷目录,将考试、考查题原件、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考试试卷分析、考试试卷审查表、考场情况登记表、试卷复查登记表、成绩审核表及试卷册等按学院规定顺序归档,由系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