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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院调换课管理办法 (试行)

 经济管理学院    2017/3/10 21:08:50    

经济管理学院调换课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规范》院发【2014】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将制定如下调换课管理办法。

1、教师应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安排授课进度,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

2、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一般应提前3天提出申请,填写《调换课申请表》通知任课班级学习委员签字确认,报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3、调换课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补课,经确认后,方可计算工作量。不予补课者按旷教处理。

4、外聘教师调换课,先征得所在教研室主任同意并填写《调换课申请表》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学院有权解聘或不聘。

5、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或不办理调换课手续,教师擅自停课、调课或提前结束课程的教师认定为教学事故。

6、对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依据《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细则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经济管理学院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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